借机合作招财进,遗盾监管惹祸生
近日,2013年福建宁德蕉城区《2013》蕉刑初字第307号与《2013》宁刑终字第88号的一起涉嫌盗窃案判决被提起上诉颇具争议引发深思。2012年五月底,王某经居中人严某介绍以每月6000元的承包费在陈某的手上租借了一台pos刷卡机。陈某将pos机和操作员网银U盾交付给了王某,自己留有授权员网银U盾用以监督管理公司财务。后由于公司业务需求,陈某打电话向王某借钱并允以两分息,王某答应了。在此之前陈某同时也有向朋友郑某借钱。
2012年6月9日和10日,也就是王某、郑某允诺借钱不久,陈某见到公司账户分别到账12.5680万和26.9920万元。11日陈某将账户上到账的12.5500万转入到昱晨钢材销售部后,被王某告知转款并不是他的钱要求归还,原来两笔合计39.5600万元的转款是王某将POS机租借给吴某信用卡套现刷的。12日陈某立即赶到江西南昌找到吴某并确认其信用卡签购单后,汇来了2.5万元通过转账还给了吴某并索要了签字证明。于13日与吴某签订了欠条,并允诺还款限期半年利息两分。6月18日,陈某因王某将银行账户挂失未能取出第二笔入账的约26.9600万剩余借款。吴某事后将陈某告上法庭。
2013年4月31日,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吴某39.5100万元构成盗窃罪,其中一笔26.960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及退还吴某10.05万元。
含羞入狱今得出,诉苦翻案拨迷云
如今,陈某刑满释放归来,辩护人认为:陈某并不具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陈某并不是以非法占有吴某的钱财为直接目的,而是以借款的名义以民间借贷的形式经过双方意定间接向吴某借取钱财,双方签订的白纸黑字的欠条足以证明,且陈某在借贷过程中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交还过2.5万元。客观上陈某也非采取秘密手段,在取钱之前王某、陈某的朋友郑某、允诺借钱在先,陈某在特定的错误的情景收到转账形成错误的认知,错误的以为是王某、郑某的转款。陈某保留授权员的网银U盾,系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使的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管理权的职责行为。陈某犯罪未遂同样不具备意志以外原因。陈某本意取出第二笔26.9920万元是基于收回欠条约定的余款为目的导向,且吴某明确知悉余款会被取走为阻止陈某行为去银行挂失,既然知悉就不存在秘密行为更不存在盗窃未遂的前提犯罪基础。陈某请求证人证明其误转行为,在押看守所向公诉机关提出求证意见并要求记录在案,然公诉机关无视请求不予记录,拒不行使收集被告无罪或罪轻证据义务,只是记录陈某拒绝案卷签字。
综上,法院判处陈某有罪是建立在司法人员伪造被告口供基础上定罪的!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紊乱,由债权所有的民事经济纠纷定性颠覆为盗窃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先入为主以罪循证刑民倒挂,违反刑罚谦抑原则。
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司法办案人员丧尽天良,徇私舞弊,伪造我的口供,庭审时对我指证,认定我客观上有前期犯罪预谋准备,故意颠倒黑白拼窜成一条定罪的证据链,对我进行司法迫害含冤投入监狱。”陈某刑满释放后,当即前往原审法院要求阅卷,复制这份伪造口供进行司法鉴定手印指纹与签字笔迹遭拒,陈某不断向司法机关信访投诉、控告,原审法院迫于上级压力,于2021年6月7日同意陈某阅卷复制,然而陈某发现伪造口供没了,“当时法官和检察官都同时指证公安询问笔录有这份伪造被告口供的事实,赖不掉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续访人员登记表显示:陈某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5日就到了省高院投诉基层法官侵权,短短7个月向省高院投诉9次,印证陈某之前已知晓伪造口供的事实。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陈某于公安询问笔录自行供述“将其所有的河南许昌市伟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给王某,同时将该公司所有的POS机也交给了王某使用,其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私章,截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私章。”然而辩护人翻遍全部公安笔录并没有发现此口供,只是显示陈某将POS机和操作员U盾给了王某。辩护人称:该口供是司法办案人员伪造的,司法办案人员采取伪造被告口供、隐匿、毁灭证据及隐瞒事实真相被告刑满释放后
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收集到司法办案人员伪造被告口供书证。
更令人诡异的是王某和严某等多位证人的证词竟都不约而同称,陈某给了假的公章、私章而截留了真的公章、私章。究竟是雷同巧合还是另有隐情?陈某称第一次公开庭审公诉人与审判长同时指证公安伪造被告口供时,自己予以坚决否认却被庭审记录为低头不语。是陈某挂一漏万的一时语塞还是书记员百密一疏的一处笔误?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陈某与吴某亲笔签字同意的欠条中的39.5100万元,不能证明是陈某涉案盗窃中的39.5600万元与该案无关,那又以何证明涉案的39.5600万元不是欠款的39.5100万元?既然不是,那欠款的39.5100万元从何而来又去了何处?另一审审理笔录补充证据显示,吴某POS机套现两笔共39.5600万元的信用卡户名不是本人,而持卡人是孙某和郭某,若一审法庭不认吴某信用卡签购单的欠条的39.5100万元,那被盗窃的39.5600万元巨额所有人又是谁?
目前,陈某已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无名可说是名说法,对于双方说法的最终结果网民翘首以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