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唐山市民营企业家杨立国卷入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多家媒体披露:杨立国等人于2023年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该案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4年4月30日起诉到鹿泉区法院。但该案的多名当事人家属称,鹿泉区法院此时尚未对该案取得管辖权。2024年6月20日,河北省高院才出了指定管辖决定书,期间致使该案当事人处于鹿泉区法院无管辖依据而非法羁押状态。此外,家属还反映,该案当事人在指居期间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
早年创业成为一名资产过亿的成功商人
1963年生人的杨立国,早年间在唐山市下辖的县级市迁安等地经营饭店、门窗厂,从事发运矿粉生意。1998年,杨立国承包了一家铁矿,2004年又收购另一家铁矿,开启了自己的事业壮大之路,又经过20年的商海打拼,杨立国的生意越做越大,在当地终于成为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家。
2022年6月20日,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管辖“孙久利等人实施系列案件”,2022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二次决定以“6.20专案”的名义,将该案指定鹿泉分局管辖,将“孙久利等人系列案件”变更为“杨立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据了解,杨立国涉案后,在警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包括银行资金10.9亿元、房产104套,还有8台价值不菲的车辆。
2023年2月17日,杨立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公安局鹿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公安局鹿泉分局刑事拘留,9月14日经鹿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公安局鹿泉分局执行逮捕。
杨立国一手创办的企业由于自身陷囹圄已经陷入破败
随后案件进展出现了诸多波折。2023年11月4日,鹿泉公安分局将侦查情况移送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2月3日,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2024年1月4日,鹿泉区公安分局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2月19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后,鹿泉区公安分局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3年5月4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鹿泉区人民法院。但是,直到2024年6月20日经过鹿泉区人民法院的上报才获取了河北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案件在鹿泉法院空挂两个月。
家属表示多名当事人称遭遇刑讯逼供
据杨立国案的多名家属反映,该案经历多次波折,近20名被告人处于非法羁押状态,而且禁止律师会见。杨立国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对杨立国佩戴手铐持续四十多天。有其他涉案的当事人说自己曾被使用殴打、辱骂等手段逼迫其“把事推到杨立国身上”。
李志强的家属高立华和张鹏的家属陈凤实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该案李志强的家属高立华和张鹏的家属陈凤均称:李志强、张朋因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下属的某某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期间遭遇殴打、变相肉刑、精神控制、威胁等刑讯逼供措施。办案人员曾对李志强进行脚踢、罚站等打骂措施。在2022年11月至12月中旬之间,李志强被要求24小时戴手铐,被要求从早上6点到12点除吃午饭外都要罚站且中途不得休息睡觉,不给李志强枕头只给一床薄被强行让其睡在地上。同时还将李志强监禁在全封闭无窗户的房间内,一日三餐只有一个很小的窝头和咸菜,并以殴打、电击、抓捕家人相威胁。还强迫李志强聆听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惨叫声。该家属称,李志强曾听到同案犯嫌疑人被电击的惨叫和“嘟嘟”的电流声。
律师:若家属反映属实,办案部门有两点存疑
针对本案,执业律师戈伊娜女士指出,若家属反映的情况属实,本案中存在两个疑问,一个是办案机关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程序错误,一个是办案人员可能涉嫌犯罪。
戈伊娜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程序上,本案中的鹿泉区法院、鹿泉区检察院和鹿泉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管辖权存在争议。根据指定管辖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在侦查阶段,杨立国涉黑案并非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以及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鹿泉区分局管辖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中“孙久利等人实施系列犯罪”案件的范畴,所以杨立国涉黑案不应当适用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具有审判管辖权是审查起诉的必备条件之一,鹿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先受案后办理管辖权依据,在庭前会议中以“内部文件”名义,拒绝出示指定管辖文书的行为,并不符合程序规定。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具有审判管辖权是庭前审查的第一项内容,若不属于本院审理,应当将全案退回至检察机关。本案中,鹿泉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管辖权依据后未退回检察院而“上请管辖”,存在程序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管辖一般规则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杨立国涉黑案中,鹿泉区并非被告人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因此鹿泉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一般管辖规则上存在争议。
除了办案人员在程序上的做法存疑,戈伊娜律师还指出,根据家属的反映且事实确实真实存在的话,办案人员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中,若被告人家属情况反映属实,相关办案人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客观上对张朋、李志强、杨国立实施上实施了殴打、变相肉刑、精神控制、威胁等刑讯逼供措施,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其行为无疑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杨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