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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时机已到

2014-12-08 17:07:50    来源:全讯网    编辑:值班编辑

12月27日,黄细花等六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表们这么做的直接背景是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联名建议书中提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条例》,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因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既然自主生育是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就侵犯了公民合法权利了吗?

当下中国的生育率已明显偏低,2010、2011和2012年的生育率分别只有1.18、1.04、1.26,远低于正常更替水平的2.1,2012年作为婴儿出生高峰年尚且如此,其他年份的水平岂不更加低下?因此为了确保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不但有必要取消限制生育的社会抚养费,而且应该及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避免民族未来遭遇难以为继的风险。

黄细花等代表的建议肯定会遭到部分官员和专家的反对,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鸿雁近日提出,“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现阶段不宜取消社会抚养费”,理由是“尽管我国坚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国人口基数仍然很大,计划生育政策还需保留,以防止人口膨胀。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对制约违法生育、规范生育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刘主任指出的一点十分重要,那就是计划生育不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必要性就不会改变,没有惩罚措施,如何落实“国策”?至于是否违法乃至“侵犯人权”,人口专家通常不予考虑,因为超出其“专业范围”,尽管作为个人,他们不会放弃人权。

刘主任们立论时总不忘告诫国人,“中国人口基数庞大”。确实,近14亿人口的总量放在哪个国家都深感压力沉重,不控制显然不行。但主任们从不回答持对立观点专家的一个问题:在最近的未来,中国将面临的到底是人口过于庞大,还是人口结构严重不合理,急剧老化乃至高龄化?按照主任们的逻辑,必先等到人口基数降下来之后,才能调整政策,顺便调整社会抚养费,可到那时中国人口结构不合理可能达到什么程度?高龄老人充斥社会靠谁赡养、照顾?即便调整政策,又会有多少夫妇愿意多生?即便抓紧生了,孩子能一夜之间长大成人,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吗?

其实,一些专家表面上以坚持计划生育来为证明社会抚养费的正当性,骨子里却是在替行政部门为保留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块肥肉,才论证政计划生育的必要性:一旦取消社会抚养费,这个已经沉淀了几十万工作人员的系统如何维系?没有利益,只有辛苦,吃力不讨全国人民的好,官员还会“忍辱负重”?黄细花等代表在建议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之处,已经成为腐败和寻租的温床,甚至买卖超生指标,借征收社会抚养费谋求不当得利。其他不说,有关部门能否对每年征收的200亿元社会抚养费究竟到哪里去了,向全国人民做一个说得过去的交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强调要防止“立法部门化”,尤其是“争权卸责”,好处拼命捞,责任推得远远的。在计划生育问题上,一些部门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好处“一叶障目”,却丝毫不顾若干年后中国社会严重老化乃至高龄化,这正是“争权卸责”的典型表现。就此而论,国务院这次将国家卫计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交由民众讨论,无论将来是否保留社会抚养费,至少跳出利益部门,给全社会一个公开讨论社会抚养费之合法合理与否的机会,也为调整“国策”透露了一丝光线。在现实已经证明计生官员对放开单独二胎之后民众生育意愿的预判属于盲目高估之后,再由着专家以“人口基数庞大”为借口来保留社会抚养费和作为社会抚养费之支撑的计划生育政策,真会将民族未来置于巨大风险之中,不可不预作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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