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名叙述情况人:王振兴、男、出生于1958年10月6日、身份证号:410311195810060019
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金侨花园
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狮子桥村
实名叙述人公司:洛阳瑞金耐磨抗腐材料厂,成立于1986年6月,是洛阳市福利企业,原名洛阳福利石油化工厂。
被叙述人:洛阳市安乐镇政府党委书记梁黎峰
被叙述人:洛阳市安乐镇狮子桥村书记王留正
被叙述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冰
(二)叙述人的情况与理由
追究镇书记梁黎峰与村书记王留正违纪违法责任,纠正安乐镇政府违法行为,归还企业合法用地,责成相关审判机关纠正洛龙区法院的(2023)豫0311行初142号一审错误判决,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被检举人的违法行为及事实经过:
洛阳瑞金耐磨抗腐材料厂在1984年代合法取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火车站附近土地12362.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00183403)2007年经洛龙区政府多次招商,投资8000余万元,分别租赁安乐镇狮子桥村15亩的集体建设用地和27.17亩的集体土地(租赁期限50年,并一次性支付了土地租金)
在该土地上合法扩建厂房约20000平方米。
2020年5月洛龙区安乐镇政府书记梁黎峰与安乐镇狮子桥村书记王留正,为达到霸占企业合法用地的目的,打着政府征地的旗号,在不通知企业停产的情况下将正常运营的高新企业车间拆除,给企业及员工带来巨大损失。
2020年7月安乐镇书记梁黎峰为掩盖他们利用手中权力霸占企业土地的事实真相,狮子桥村书记王留正威逼利诱恐吓我三哥王振山,让我哥哥王振山签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首领款单(30%)暨承诺书、补偿尾领款单(70%)暨承诺书、(2020)豫0311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狮子桥村将打着征收旗号霸占的土地重新租赁给我企业的租赁合同等7、8份文书。
被上述人员打着拆迁旗号霸占走的土地,最终一部分再次强制租赁给我企业、一部分做露天垃圾堆埋场、一部分出租给地方领导做私人会所、一部分开设驾校分别为他们牟取私人利益。
2023年8月,我们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20年7月20日《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该协议存在强拆主体违法、强拆程序违法、协议内容违法、拆迁行为违法等证据证词,但洛龙法院宋冰完全无视“靶向正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徒增群众讼累的司法建议,无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无视客观事实、无视合法合理的诉求,以一句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见的表述枉法裁判,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作出错误判决。
我们企业针对以上陈述,针对他们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条款作出一下总结:
1、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安乐镇政府作为洛龙区下属乡级行政区域依法不具有房屋征收资格,其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2、依据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有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安乐镇政府根本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一纸《补偿协议》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安乐镇政府欺上瞒下的行为严重践踏法律尊严。
3、安乐镇政府用行政手段强制干预解除瑞金材料厂与狮子桥村村委会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属于用行政手段干预意思自治的民事主体行为,有违法律公正。
4、洛龙法院宋冰无视法律事实,回避我企业庭审时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及事实情况,不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正确评判,以一句《征迁补偿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作出严重违反法律及事实。
请求各大媒体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给予公平公正的论证,严重损害了叙述人王振山的合法权益。
请求各大媒体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给予王振山公平的论证。
举报人:洛阳瑞金耐磨抗腐材料厂
2024年4月11日
附件: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1、洛阳瑞金耐磨抗腐材料厂国有土地证
2、2007年租赁50年土地合同及收款收据
3、约《拆迁补偿协议》
4、补偿首领款单(30%)暨承诺书
5、补偿尾领款单(70%)暨承诺书
6、(2020)豫0311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
7、狮子桥村将霸占走的土地重新租赁给我企业的租赁合同
8、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3行初00067行政裁定书
9、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3)豫0311行初142号行政判决书